2019-10-13 12:50:19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拆借资金的税收政策

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相互拆借资金而不收取利息的现象非常普遍,于各内部单位而言,其均是企业集团的一份子,相互拆借资金无非是把左口袋的钱分到右口袋,钱还是那些钱,主子还是同一个的主子。这似乎很合乎情理,但对税务机关而言,通常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企业把资金借给其他企业无偿使用的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应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缴纳增值税。

考虑到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发生的借贷活动极度普遍,为减轻市场经济主体的税收负担,国家层面亦在积极探索并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年的2月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应运出台。该政策文件第三条明确: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但是适用该政策文件的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该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期限为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于2019年2月1日之前所发生的无偿资金借贷行为未进行申报增值税的,可以免征增值税;已申报增值税的,不予退税。而该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期限届满后的政策方向何如,则尚待国家出台后续的政策予以规范。

2.该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为所有企业集团及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包括集团母公司借给下属公司、下属公司借给集团母公司、下属公司间),不局限于是否为“养老机构”。而对于“企业集团”的界定问题,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8月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现已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因此,只要企业名称中使用了“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经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核名准许后,该企业则成为集团母公司,此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即可享受企业集团及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无偿资金往来免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3.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借贷系无偿的。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除非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条件政策条件,否则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4.该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免税备案。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备案,而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自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就不需要备案了。